醫藥代表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:明確醫藥代表九條紅線,厘清七部門職責分工
11月28日,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《醫藥代表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。記者注意到,《征求意見稿》共六章三十五條,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、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、醫藥代表的行為規范做出明確規定,其中關于醫藥代表給出了九大禁止性情形。陜西省山陽縣衛生健康局原副局長、資深醫改專家徐毓才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,相比于之前的《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(試行)》,《征求意見稿》在內容上要完整、全面得多,操作性也更強。“特別是明確了行紀行刑銜接,如果執行到位,肯定會獲得更好的震懾效果。”記者注意到,《管理辦法》對醫藥代表定義為“代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信息傳遞、溝通、反饋的專業人員。”而《征求意見稿》對醫藥代表的定義為“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聘用,傳遞、溝通、反饋藥品信息,從事藥品學術推廣活動的從業人員。”(每日經濟新聞)